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6-023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保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3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9,767,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232%,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09,497,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58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9,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648%;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3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39,869,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37%。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8,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8,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8,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4、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7,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04%;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6%。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5 年实现
净利润 142,672,832.01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4,267,283.20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 325,344,169.57 元,减去 2014 年度分配现金股利
24,954,295.17 元,本年度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428,795,423.21 元;母公司
期末资本公积余额为 400,976,860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16,013,3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800,665.25 元;送红股 7 股(含税),共计送红股 291,209,313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合计转增股本 332,810,644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7,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64%;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6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48,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份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50,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209,729,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22%;反对股份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6%;弃权股份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