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528号《执行通知》。 因我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借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人民币3,000万元于约定付息日未支付相应本息一案,并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1,000万元,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2,000万元,(该案备查2002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2002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2002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8月2日《上海证券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公司在2003年8月13日以前履行该案(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向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999,903.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市二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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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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