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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企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6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企业的议案》,为通过互利合作,加强公司在
新兴产业的探索和投资,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促使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
到良性互补,实现企业协同式、合作式、跨越式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00万元与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深圳远致富海新兴产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交易对手方介绍
     1、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1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升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主营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投资咨询;
财务顾问服务。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通过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
    2、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楼03B区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深圳市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元
    主营业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实际控制人:张权勋出资比例99%。
    3、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6月22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投资大厦16楼C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志升
    注册资本:(人民币)793000.00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对投资及其相关的资产提
供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持有100%股权。
    4、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6日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公路坪山段583号坪山新区管委会大楼71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晓望
    注册资本:(人民币)230000.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受托资产经营管理;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持有100%股权。
    5、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2月28日
       住所:Clifton House, PO Box 1350 GT, 75 Fort Street,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雯
       总股本:748.37百万股
       主营业务:综合开发业务包括开发和经营旅游主题公园、开发及销售住宅,
以及开发及管理物业,制造及销售纸箱及纸制品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华侨城集团的下属子公司香港
华侨城有限公司持有66.93%股权。
       上述合作方中,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合作各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
份。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远致富海新兴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147号B座地税大楼9楼。
       3、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财务顾问服务。
       4、合伙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至全体合伙人全额缴
付认缴出资额之日起五年之日止。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
长。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6、认缴出资额: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8】
亿元。主要合伙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元)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
 1                        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事务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人       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00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4                      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4000
 5      有限合伙人          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6                                   其它投资人                 【】
                          合计                               50000-80000
     7、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将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移动互联网、节能环保等新
兴产业进行投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转型储备项目,拟上市的国有股转
持项目, Pre-新三板项目,以及其他《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投资领域。
     合伙企业之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货币基金、保本理财产品、
定期存款、固定收益类产品或进行其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
闲置资金增值投资。
     8、投资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保障对总部注册于或投资后迁移至坪山新区的项目实际
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8 亿元。
     9、决策机构及决策方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
的投资、管理、退出以及除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货币基金、保本理财产品、定
期存款、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外的闲置资金增值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
组成,其中,远致富海推荐三名委员人选,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一名委
员人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推荐一名委员人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人选最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在远致富海推荐的委
员中由远致富海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需由四名以上(含本数)委员
出席方能有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四票通过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
前五个工作日将相关上会文件提交至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结束前,必须提供同意/反对的表决意见,否则视为同
意。
       (2)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前,
投资项目不能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3)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对合伙企业运作进行监
督。咨询委员会由二名委员组成,坪山城投委派一名,远致富海委派一名。咨询
委员会对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咨
询委员会实现全票通过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投资项目的
相关上会文件发送至各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审议认为合伙企业运作过程
(包括项目投资)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需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
书面意见并由咨询委员会委员有效签署。在该“违法、违规、违约”事项未整改
完成并得到咨询委员会审议同意前,该事项不得执行。
       本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10、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采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退
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退出、其他第三方收购退出、或其他退出方
式退出。
       1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对于执行事务
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雇员、任何担任或曾经担任投委会成员的人士(以下合称
“受偿人士”)因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投资或因本协议
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合伙企业应在适用法律允许
的最大限度内就受偿人士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罚款、成本和费用给予赔偿以使
其免受任何损害。为免疑义,前述补偿措施不适用于因受偿人士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导致的索赔、诉讼、仲裁、调查而产生的损失、罚款、成本和费用。若因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2、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合伙
企业净值、合伙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运作情况。
    13、管理费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双方同意合
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在全体合伙人全额缴付认缴出资额之日,前三年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
算基数的 2%/年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第四年开始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
1%/年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
额。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在总认缴出资额中所占比例承担管理费,管
理费从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中支付。
    (2)管理费每年 1 月 10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管理费。首个收费期间为全
体合伙人全额缴付认缴出资额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全
体合伙人全额缴付认缴出资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4、分配
    (1)现金分配
    1)当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小于 8%时,则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现金
收入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当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大于 8%但小于 10%时,则合伙企业
取得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直至各
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及按照 8%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剩
余可分配现金收入在远致富海及佳合投资间平均分配;
    3)当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大于 10%时,具体按照以下顺序和
计算公式进行分配:
    第一步: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
缴出资;
    第二步:继续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按照
8%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
    第三步:剩余可分配现金收入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依照以下约定进
行分配:
       A. 各合伙人的分配金额=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收
入总额-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80%-已取得的投资收益;
       B. 完成上述分配后,剩余可分配现金收入在远致富海与佳合投资间平均分
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
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
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
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
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数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通过有限合
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
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15、亏损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产业投资企业将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移动互联网、节能环
保等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借助产业投资企业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运作,有效发
掘投资机会,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上述产业领域企业进行
投资,促使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产业投资基
金目前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资金财务
风险,管理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
       通过产业投资企业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移动互联网、节能环保
等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孵化、培植新业务和新模块、产业整合及
项目资源储备,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有效的补充,同时通过产业投资企业的良好
运作,提高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和股东价值。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参与该合伙企业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上述人员后续如需在拟设
立的合伙中任职,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来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
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设立的合伙企业进展情况。
    2、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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