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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7-21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于2007年7月2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温州平阳新湖庄园土地使用权证(平国用2004第1-8012号)向温州建行中山支行抵押贷款并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贷款登记,贷款金额和期限由银行核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同意本公司以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第五、六、七层房产作抵押(房权证绍自始字第02091号和02095号),向浙商银行贷款,贷款金额和期限由银行核定;以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第三、四层房产作抵押(房权证绍自始字第02096号和02097号),向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贷款,贷款金额和期限由银行核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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