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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公司章程(2016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5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4 月修订)
章       程....................................................................................................................................... 1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董事会......................................................................................................................... 17
         第一节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三节独立董事............................................................................................................. 24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2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0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 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通知..................................................................................................................... 34
         第二节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附则.........................................................................................................................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5)108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湖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2000010007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Yangtze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三十年,即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重大事项把关作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的主体责任,保证公司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党管理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协同机制。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新科技为导向,坚持引进吸收和自主开发相结合,
大力推动技术创新,高起点发展通信信息产业,实现股东与员工、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半导体照明和显示、电子、
计算机技术及产品的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须持有效资质
经营);通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
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对外投资;项目投资。
                                第三 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2000 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比例和数量分别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数量(万股)                  比例%
武汉长江光通信有限公司               5570                   46.42
武汉信托投资公司                     4850                   40.42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8.33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                 5004.17
华中科技实业总公司                   80                     0.66
      第二十条 经实施送股分配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800 万股,其中法
人股股东持有 14400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54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
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
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
求的人数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有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
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时,应在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再次公布股东大会通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的 1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 5 日内将会议
拟审定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
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一届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上一届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
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董事或监事侯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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