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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况。
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
     可证等,近年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成绩。我们对
     续聘该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异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审计机构费用是合
     理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该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全面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
     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15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
     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公司不存在累计和当期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六、 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的《产品定制协议》
     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该《产品定制协议》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不损害他方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签订上述《产品定制协议》。
         公司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七、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董事
     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
     2016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
     关联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起到了积极作
     用。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均签订了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变更的情形;上述关联
     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上
     述事项。
八、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时,进
     行了研究论证,公司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本次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
     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请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对经营
     班子考核评价的议案,公司高管薪酬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十、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禹衡光学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禹衡光学运
     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实施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签字:
       姜会林
       孙洪波
       朱文山
                 2016 年 4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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