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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资本市场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定价方式、发
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其各自认购股数、认购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定价方式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2015年7月23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19.54元/
股。因公司停牌期间实施2014年权益分派,每10股送3股,派2元人民
币现金,除权除息日为6月11日,本次发行价格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考虑除权除息后均价相应调整为14.89元/股。
    其中: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考虑除权除息后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 0.2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3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21.71元/
股。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考 虑 除 权 除 息 后 均 价 =
(21.71-0.2)/1.3,即16.54元/股。
       股票发行底价=16.54元/股*0.9,即14.89元/股。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
调整。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2.29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款描述确定发行底
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
优先原则确定。中轻集团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
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
调整。
       二、发行数量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含)4,700万股。在上述范
围内,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
整。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含)56,956,875股,若公司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
数量将由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轻集团认购股份金额为不超过2.5亿人
民币但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认购股数由最终询价结果确定。
       三、发行对象及其认购股数、认购金额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
究院、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株洲中
车时代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嘉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鸿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株洲南车时代高
新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株洲中车时代高新投资有限公
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嘉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鸿
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6名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比例
 1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3,420,418         28.55%
 2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3,357,958          7.14%
    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
 3      任公司(现已更名为株洲中车时代            3,357,958          7.14%
              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73,875         21.43%
 5         福建嘉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73,875         21.43%
 6       北京鸿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715,916         14.29%
                 合计                            47,000,000          100%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中轻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
名(含10名)特定对象,除中轻集团以外的其他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
       除公司控股股东中轻集团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对象与本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其中,公
司控股股东中轻集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金额不超过2.5
亿人民币但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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