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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3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2 日(周二)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会议地点:公司二楼 213 大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宜东先生
6、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628,3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9.142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623,7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9.139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29%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5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28,3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0177%
       会议由董事长胡宜东先生主持,公司 5 名董事(董事秦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
能参会,独立董事徐虹先生因交通原因航班延误未能参会)、1 名监事(监事刘
锦源先生、张坤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
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1,62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欧秋生先生、赵晓光先生分别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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