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42 债券简称:11 鹿港债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鹿港科技”)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发行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因 4 月 23 日为周六,顺延至 4 月 25 日)支付
公司债券自 2015 年 4 月 23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
付息”)。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鹿港债(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4,353,000元(原发行总额400,000,000元,2015年4
月22日回售金额为165,647,000元,回售后剩余234,353,000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5%,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4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
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2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2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
金至2017年4月23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7.75%,每手“11 鹿港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77.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62.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69.75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2 日
2、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25 日(因 4 月 23 日为周六,顺延至 4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鹿港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每手“11 鹿港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2.00 元(税
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鹿港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77.5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11 鹿港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 鹿港债”债
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人:邹国栋
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二)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室
联系人:刘艳辉
电话:010-88091694
传真:010-8809179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