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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联银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8
关于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联银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6〕0027号
当事人:
  吴联银,时任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2015年9月24日,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或“公司”)副总裁吴联银买入晨光文具股票3,000股,成交均价为32.95元/股,又于2015年12月31日卖出晨光文具股票3,000股,成交均价为40.28元/股。
  吴联银在六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吴联银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
  综上,吴联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吴联银已将股票交易产生收益21,990元已全额上缴公司。考虑到减持股份数量较少,且已全额上缴相关收益,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联银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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