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威海华东数
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
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投资事项符合国家的政策方针,可有利于公司在产品和技术转化领域培养
人才、锻炼队伍;同时,该事项可拓展公司销售业务,投资规模较小,有利于公
司长期发展,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