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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刘玉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大家好!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独立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依法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
要求,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仔细审阅会议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
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
公司独立董事,当选后公司出席 2 次股东大会;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2 次
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审议议案时,对董事会两项议案提出异议,一项
议案弃权,对其他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7月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更换公司
董事长的独立意见》,对更换公司董事长事项发表了反对的独立意见。理由如下:
     1、公司刚刚更换董事长,再频繁更换董事长不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独立董事应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大连高金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股东之间合同纠纷,与郭洪君担
任董事长没有关联,换李壮担任董事长纠纷仍然存在。大连高金与华东数控之间
的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我没有看到协议原文,但从公告中看到申请人表述,是
排他性的。这一问题要由仲裁裁决决定,给予此种理由更换董事长不合适。
    3、按照公司法规定,现任董事长郭洪君没有违反公司法行为,也没有出现公
司法规定禁止作董事或董事长情形,故此,不应在此时更换董事长。
    (二)7月1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独立意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对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
    (二)8月2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独立意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对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
    (三)8月29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及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9月28日,发表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对董事长辞职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11月3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拟处置资
产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拟处置资产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11月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提名董
事候选人等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11月27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的独立意见》对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获悉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的
进程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并将掌握的情况和个人建议及时与董事长
及高管进行沟通。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015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存在不及时的情
形,未及时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补充披露。今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督促
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内能勤
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情况,详实的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3)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核,并运用专业知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
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任职期间本
人将继续认真履职,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不断加强学习,提高
专业水平,加强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更好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
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述职人:刘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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