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由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近期业务安排繁重,因此特向公司提出不再承接公司 2015 年年报审计委托。为此,经我们了解,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 2015 年度 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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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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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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