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三十六次董事会
会议于2016年4月7日在合肥丰乐大酒店6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能
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乐香料有限
公司的发展,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15年度继续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
贷款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为丰乐香
料提供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上述
议案已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为丰乐农化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
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 3455.04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实际银行承
兑票据、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 1451.90 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实际
担保余额总计 4906.94 万元。
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公司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
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
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
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
有效的。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续
聘期1年。
四、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对于公
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关于201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
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丰乐
种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投资
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12个月(含)
以内的理财产品。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
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宜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且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七、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
时,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
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定涛: 卓 敏: 刘有鹏: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