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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7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
                    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1 号,详见我公司 2016-018
号公告)。我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对该函所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
     问题一、《告知书》载明,2015 年 7 月 11 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
的函》(以下简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 号)称,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食药监药化
管函【2014】79 号),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
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请核实并
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
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回复:
     我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前,未收到过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发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
隐瞒行为。
     2016 年 4 月 1 日,我公司分别向公司前十大股东(基金除外)西藏荣恩科技有限
公司、肖融、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卢义萍、上海镕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盛基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发出《询证函》,对相关事项进行询证,
并于 4 月 5 日收到相关回复。上述股东均确认 2016 年 3 月 28 日前未收到《停止试点
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
     问题二、《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青海春天未能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
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
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我公司是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首次知晓《停止试点产品的函》的相关内容及内容
中指出的“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
的信息,并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予以披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回复: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
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6]33 号),并停止了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
粉片的生产。春天药用在我公司收到《告知书》之日前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目
前继续正常销售。
     问题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回复:
     我公司重组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就上述事项预约相关方访谈、
核实,相关工作预计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并披露。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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