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 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资料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以现场表决
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际到会并参与表决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申请公开发布《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消费提示》”)中所
有产品(包括冬虫夏草原草)的监测检验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仅
公布了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
26 个批次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相关监测检测结果,其他产品的监测检验结果未予公开。
因此,我公司申请公开发布《消费提示》中所有产品(包括冬虫夏草原草)监测检验
结果。
二、申请公开发布《消费提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消费提示》明确“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告知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典》未规定冬虫夏草重金属限量值。我局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
不涉及将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使用的情况”。
根据《告知书》附件 1:《冬虫夏草类产品重金属监测检验结果(26 批次)》的内
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对春天药用 26 批次冬虫夏草纯
粉片产品进行了监测检验。根据该次监测检验产品的批号,其中 6 个批次的产品为春
天药用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
生产的中药饮片产品,20 个批次为春天药用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
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参照《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的试点产品。
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和参照药品进行管理的试点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我公司
理解应不在《消费提示》所指范围内。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发布《消费提示》这一风险提示前,应先履行系列的调
查、报告、风险评估等前置程序。
因此,我公司将进一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其发布《消费提示》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申请公开《消费提示》中得出“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
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结论所依据的专家分
析、研究数据、研究结果、临床监测文件等文件资料
《消费提示》明确说明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
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因此我公司将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消费提示》中得出“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
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结
论所依据的专家分析、研究数据、研究结果、临床监测文件等文件资料。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
备查文件: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