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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6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4 号,以下简称“批复”),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具体情况详
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批复的公告》(临 2016-020)。
    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资产过户相关工作。截至本公
告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如无特
别说明,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中的有关简称相同)。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洪城水业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息调整后为 9.82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市政
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昌燃气 51%股权,向公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
有的公用新能源 100%股权、向水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二次供水公司
100%股权。
    2、募集配套资金
    洪城水业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息调整后为 10.52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投资
集团、李龙萍、国君资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
57,675 万元。
    二、本次交易标产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1、南昌燃气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相关变更登记手
续,江西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向南昌燃气换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向南昌燃气出具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截至目前,交易
双方已完成南昌燃气 51%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公用新能源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根据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向公用新
能源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已完成公用新能源 100%
股权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二次供水公司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根据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向二次供水公司
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已完成二次供水公司 100%股
权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后续事项
    1、公司尚需按照相关协议向交易对方市政控股、公交公司以及水业集团发
行的股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4,824,144 股新股募集
配套资金。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
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洪城水业尚需向有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
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
易洪城水业尚需就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洪城水业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向投资集团、李龙萍及国泰君安资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4,824,144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资产过户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过
户行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554 号);
    2、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资产交割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
见书》 。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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