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保证金 80,000,000 元+投资顾问费 117,967,488 元+前述保
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公司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
东,成为本次诉讼的第二被告,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威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柯塞威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且鲜言承诺自柯塞威设立至转
让期间的法律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当期业绩造成
影响。
2016 年 3 月 31 日,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匹凸匹”)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 )粤 03 民初 138 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复印件,自然人黄永述将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被告一)(以及简称“柯塞威”)、匹凸匹(被告二)、鲜言(被告
三)列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6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时间:2016 年 1 月 2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永述
被告:柯塞威、匹凸匹、鲜言
进展情况:公司目前已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民事起诉状》、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诉讼的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理由: 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与被告柯塞威签订了
《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 2 亿元用于
证券投资,其中原告以保证金的形式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柯塞威出资人民币
16,000 万元。该 2 亿元支付至柯塞威指定的账户,并由原告对相关投资提供专业
咨询服务,且可以依据柯塞威的授权进行账户日常的交易操作,柯塞威有权查询每
日交易账户的资产情况。其中第五条资产收益的归属与分配中 5.1.1 规定,原告承
诺以柯塞威的出资额为准,按 1.2%/月的固定收益率,按月支付给柯塞威固定收
益。5.2.1 规定,在柯塞威初始资产及原告对柯塞威承诺的资产收益实现后,柯塞
威返还原告缴纳的剩余保证金,同时原告享有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下的全部剩余
收益,作为其应享有的投资顾问费。2015 年 6 月 18 日,原告与柯塞威又签订两份
补充协议,将原告的保证金数额增加至 8,000 万元,同时将柯塞威 1.2%/月的固定
收益率下降为 1.05%/月。
《投资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并按照约定进行股票投资的交
易操作。2015 年 11 月 19 日,柯塞威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账户
所投资的股票全部卖出,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与原告进行结算。按照当日原告
投资股票的交易价格计算,柯塞威应付原告投资顾问费及保证金为 197,967,488
元。
另查明,被告二匹凸匹系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持有柯塞威 100%的股权。2015
年 6 月,被告二匹凸匹将其持有的 100%柯塞威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三鲜言,目
前,鲜言是柯塞威的唯一股东。柯塞威的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
1.15 亿元。
综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已
经发布相关政策停止配资方式投资证券,且柯塞威已经将账户所投资的股票全部卖
出的情况下,原告与柯塞威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事实上无法
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而且,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足够支付被告柯塞威的投资及
其固定收益,柯塞威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被告二、被
告三分别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和现任股东,应当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
内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 8,000 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
117,967,488 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本公司正在组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应诉,力争把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降到
最低。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虽然公司作为柯塞威
的发起人股东,成为本次诉讼的第二被告,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
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柯塞威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且鲜言承诺自柯塞
威设立至转让期间的法律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当
期业绩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举证通知书》
(三)《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