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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2
长城证券关于西藏天路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西藏天路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长华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秀娟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为西藏天
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自非公开发行股票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已与西藏天路签订保荐协议,该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与西藏天路保持密切日常沟通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和定期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须按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藏天路及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长城证券关于西藏天路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藏天路董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并核查了西藏天路执行公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西藏天路相关内控制度的设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规。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藏天路未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承诺进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藏天路未发生该等情况。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长城证券关于西藏天路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藏天路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西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藏天路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
                                                        交易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
                                                        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
                                                        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
 承诺事项。                                             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长城证券关于西藏天路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西藏天路 2015 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半年
报、季度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
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刘畅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长城证券授权林长华先生接替刘畅先生担任公司此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本次保荐代表人变
                                   更后,西藏天路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代表人为林长华先生和王秀娟女士。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无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长城证券关于西藏天路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长华               王秀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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