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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食药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因公司冬虫夏草产
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试点工作均已停止,
公司应立即停止,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相关媒
体报道,公司可能存在隐瞒主要产品试点身份被停止等重大信息。现请公司对照前期
信息披露情况,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告知书》载明,2015 年 7 月 11 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
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
(以下简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 号)称,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食药监药化管函
【2014】79 号),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
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请核实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股东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
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二、《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
要求展开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
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
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鉴于《告知书》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及时评估由此引发的重大
风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 2016
年 4 月 1 日披露本函,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前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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