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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民事裁定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民事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22 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婺商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婺商投资”)诉创业源公司(第二被告)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要求创业源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张
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向其支付人民币 32,467,073.50 元及
以该数额为基数,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按日万分之 1.75 计算
的迟延履行金。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 (临 2016-007 号公告)详见 2016 年 1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此前,婺商投资曾于 2015 年 12 月就上述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后因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
裁定为撤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5-067 号,临 2016-005 号公告。
二、    诉讼案件裁定的情况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创业源公司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沪 0115 民初 6448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原告向两被告主张的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系第三人与两被告之间法律的承继,现第三人系《在
建工程转让合同》的相对方,原告的起诉应受《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对管辖条款的
约束。《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书面协议
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浦东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债务
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涉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
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的起诉。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已按驳回处理,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 0115 民初 6448 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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