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与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洛
华”)拟于 2016 年度向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
诚稀土”)出售料泥 600 吨,交易金额 3,300 万元;全资子公司赣州
通诚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磁材”)拟于 2016 年度向通诚稀
土采购金属普钕 38 吨,交易金额 1,273 万元,合计交易金额 4,573
万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与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魏中华先生回避表决,8 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上年实际发生
合同签订金额或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万元) 占同类业务比例(%)
(万元)
向关联人销售 赣州通诚稀土新
3,300 4,362.21 8.94%
产品、商品 材料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购买 赣州通诚稀土新
1,273 - -
产品、商品 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英洛华自2016年年初至披露日与通诚稀土累计发生关联交
易总额为585,18万元。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基本情况
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浙江英洛华的参股公司,该公司
注册地为寻乌县稀土产业基地,注册资本为 18,5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王剑锋,经营范围为稀土钕铁硼废料加工。
该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主营业务收入为 2,79.83 万元,
净利润为: -1,58.47 万元,总资产为 51,338.93 万元,净资产为
16,099.12 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通诚稀土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魏
中华先生担任其董事;赣州磁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履约能力分析
通诚稀土经营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不会对本公司形成欠款。
三、 关联交易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以上关联交易的进行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
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钕铁硼材料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
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浙江英洛华向通诚稀土出售产品关联交易内容
1、交易标的:出售600吨磁性材料料泥
2、定价原则:具体单价按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结算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货物验收合格并开具税票。
4、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协议签署日期:2015年2月16日
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赣州磁材向通诚稀土购买产品关联交易内容
1、交易标的:购买38吨普钕
2、定价原则:具体单价按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结算方式:供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货到验收合格后二个月
承兑汇票付款。
4、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协议签署日期:2016年3月2日
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具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系统,
上述交易属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且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付款、收款与结算方式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先生、钱娟萍女士、蒋岳祥先生事前认可
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赣州磁材与通诚稀
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
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6年度与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全资
子公司浙江英洛华、赣州磁材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通诚稀土发
生的交易行为,属于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合理的关联往来。上述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
价格的定价依据是客观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销售合同》、《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