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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2015年度独立董事林钢的述职报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林钢的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 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
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015 年,公司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无委托出席或未出
席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均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相关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在 2015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了定期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
沟通和审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
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列席 1 次。
    二、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
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
非董事会议案没有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1、2015年1月19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2月16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3月27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2014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4、2015年4月24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 关于对全
资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智易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6月3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独立董事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7月22日,对《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并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年8月24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15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
立意见。
    9、2015年11月19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于为子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年11月23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通过电话、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掌握公司运
行状态。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本人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
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
联交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
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保护社会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
    2015 年,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
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
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
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
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本
人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独立董事,勤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
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
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2015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
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请各位股东审
议。
                                      独立董事:
                                                      林   钢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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