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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2015年度独立董事靳东滨的述职报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靳东滨的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相
关要求,本人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在新任独立董事选举之前,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继续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现将
2015 年履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 年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无委托出席或未出
席的情况。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每次董事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
没有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
会委员,均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相关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在 2015 年任职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
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
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了定期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沟通和审
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
义务。
    (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履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 1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未列席。
    二、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2015 年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没有
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履职期间,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
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1、2015年1月19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2月16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议案》、《关于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3、2015年3月27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2014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1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4月24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 关于对全资孙公
司出售其持有的智易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6月3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独立董事关于出售
参股公司股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履职期间,本人通过电话、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
态。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本人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
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
现场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保护社会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
    2015 年履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
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独立董事,勤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
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
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2015 年履职期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请各位股东审议。
                                       独立董事:
                                                     靳东滨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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