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材料,现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
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事项尚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中、施天涛、李存慧、周洪波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