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合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核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均没有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监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曹爱平 杨晔
郭庆钢
日期: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