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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目前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且有重大项目资金支出需求,基于对未来公司发展预期
及信心,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盈利状况及公积金余额情况,为积极回报股东,
董事会提议此分配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定要求,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
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合理可行;且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审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本次公司 2016 年度担保额度均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各控股子公司间为申请年度综合授信
所互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需求;
且该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
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且该所在 2015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
够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且本事项在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事项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投资产品,有利于
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水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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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五、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子公司清算费用”事项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子公司清算费用事项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公
司相关制度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
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事项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
范健康。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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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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