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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公司此次年度担保额度均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各控股子公司间为申请年度综合授信所互
相提供的担保,该担保事项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并
降低财务费用;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鉴于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
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且该所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
算审计费用 130 万元,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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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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