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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3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管理行为,规范公司的投资和资金使用行为,保证投资安全,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指主要指全资
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 50%以上,或实际拥有该企业
多数表决权,对该企业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
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其中:
    本制度所称对内投资事项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销售规模,或
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追加流动资金、对内增
资扩股等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
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对外投资”按投资内容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其中,
金融类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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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债券及委托理财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项目合作
投资、风险投资(包括 PE 及创投)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宗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司的价值
提升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由集团公司负责,除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外,各子公司原则不允许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
子公司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
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
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涉及募集资金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按分级审批
权限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涉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法律、法规和《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年度
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其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总裁拥有其授权范围内的投资
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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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对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
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活动由公司总裁负责全面实施和管理,具体职
责如下:
    (一)编制公司上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下一年度公司对外发展
及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负责
按期组织实施;
    (三)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
查执行情况;
    (四)根据投资类型的不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资项目评审。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集团投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
职责如下:
    (一)建立、修订及完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
    (二)协助公司总裁进行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和评估,组织开展投资
项目前期调研,并制订投资计划、项目设计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
    (三)负责项目的申报,参与项目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编
制及完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立项后,组织和实施投资项目谈判工作,必要时可根据
项目需要牵头组织成立投资项目工作组;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在项目完成
后三年内持续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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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参与公司投资项目验收、投资后评价及考核,参与撰写分析
报告、后评价报告。
   (七)负责办理其他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处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中心是公司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
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对投资项目财务风险、税收策
划、收益进行分析,提出评审意见;
   (二)审核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计划,筹集所需资金,履行投资项
目资金划拨等手续,禁止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三)协助办理评估(审计)、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
等;
   (四)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投资项目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
记录;
   (五)指导、协助投资项目按公司财务管理标准指引建立财务管理
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
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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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除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含对外
投资的投资和处臵),其他投资事项超出总裁授权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应纳入年度预算和计划管理,公司总裁于每年
度结束前拟定公司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总裁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
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核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
要调整的,由公司总裁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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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
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控制点和控制措施等。投资决策
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初评:对符合公司发展计划的项目,集团投资管理职能
部门应根据公司投资意愿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考察;对经过深入考察后满
意的项目,提出初步立项,按规范编写《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
交公司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初步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投资项目的内容、规模;
    3、投资项目的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
    4、投资项目的资金分析;
    5、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
    6、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
    7、项目评估小组或专业人员评估意见和研究结论。
    (二)项目立项:公司总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总裁工作会议对
集团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并出具评审意见。集团投资管理职能部门须根据评审意见完善《投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项目经总裁工作
会议评审一致通过予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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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集团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可根据投资规模和投
资类型牵头组织成立项目组,集团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内容需要派人参
加,推荐并由公司确定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工作计划,全力推进投资
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合同谈判结束后,投资项目合同由总裁审定签署
后实施。
    对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或重组,必要时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中性、客观、
无偏见、重证据的专业评估意见和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三)项目的决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总裁应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将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时要严格按项目进度与计划投资,
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由公司投资项目组负责沟通协调,并由集团财务中
心、集团成控部、集团法律部协同投资项目组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有
关财务、工程及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公司投资项目需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还应申请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
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公司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
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完成后,公司投资职能管理部门报告公司总裁后
向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管理,公司总裁安排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运行或委派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经批准的项目,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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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可以由投资职能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应当备文论证,说明
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实施,也未报告理由的,公司可以按照审批的权限
范围和程序申请撤销。未获得撤销审批的项目,投资职能管理部门不能
擅自撤销。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建立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由集团
财务部、集团审计部、集团成控部及集团法务部联合对投资项目进行全
过程监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受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行使对受资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
时上报公司,并根据公司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十六条 受资企业如有违反合同、《公司章程》的行为,致使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及项目监控部门
汇报,情况紧急时,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公司的授权及时向企业
领导层指出并予以纠正,事后向公司及项目监控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备
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受资企业的预算、决算管理,反复及时评估企
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力,一旦发现受资企业改变发展方向或已失去发展潜
力时,集团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及项目监控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采取措施
直至终止投资,以避免风险扩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
告、业绩考评和轮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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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总裁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公司总裁负责查明原因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单项发生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
投资项目,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的
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结束后将全部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后提
交公司一式两份,一份合同管理部存档,一份由集团投资管理职能部门
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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