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其芳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保荐代表人姓名:颜利燕 联系电话:0755-821359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2015 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总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有
效执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 2015 年度未召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开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次,其中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会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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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1
次,其中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1)现场检查次数
日期间,保荐代表人未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日期间,保荐人未发表独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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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无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无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无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陈德松、江珍慧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
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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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
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陈德松、江珍慧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是 不适用
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
实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
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
是 不适用
门认定的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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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松、
江珍慧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机构/人将按依法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
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告日前 30 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确定。
是 不适用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机构/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是 不适用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7 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减
是 不适用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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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每次减持时,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
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8 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陈德松或江珍慧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5%。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
是 不适用
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
调整)。
每次减持时,陈德松或江珍慧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9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
是 不适用
对所持公司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
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减
持时,联创永溢将通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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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魏其芳 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