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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鲁公司章程(2016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29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年3月修订,尚需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30
    第二节 董事会 .................................................................................3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一节 通知 ......................................................................................50
    第二节 公告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则 .............................................................................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1 年 2 月 6 日〈国经贸企改
[2001]106 号〉文批准;在原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公
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编号为 11000000995324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第三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72号)
批准,公司于2004年6月7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6500万股,并于200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DIC ZHONGLU FRUIT JUICE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205室
               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21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
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
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营销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优化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加
强经营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开辟国内外市场,遵守国家法律,努力
成为国际性大企业,给股东以最大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饮料生产销售,农
副产品的深加工及农业生物产品的开发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企业生产的饮料、
罐头、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进料加工;高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房屋租赁;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中介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为六家,分别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乳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民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芮城县金鼎经贸有限公司、李中柯。
    经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月8日出具的“中兴
宇验(2001)第2009号”《验资报告》对于公司截至2001年1月20日的
实收股本的审验,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各自所拥有的公司前身-原山
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截至200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22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26221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
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
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
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
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
       (七)公司的重大担保;
       (八)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九)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第 1 日。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少
于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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