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提供的 2015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检查,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高争股份和昌都高争提供担保
4.5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
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昌都支行申请贷款2.5亿元
人民币提供担保并收取1%的担保费用,贷款期限7年,贷款年利率
3.77%。该项贷款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银行审批通过并发放。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五十四次、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贷款 3 亿元人民
币提供担保,每次 1 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续担保的议案》系为公司第四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续保,
并已还清;公司第五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 1 亿元担保事宜,该笔贷款事项实际上未发生。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
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