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
有任何不当行为,董事会决定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兼顾了既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
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
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有效。
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完善措施切实可行;公司应继续加
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四、关于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子公司东营中拓水质
净化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利支行申请的6,000万元项目融资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2015年末,东营中拓水质净化有限公
司此项贷款余额4,727.70万元。
2、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事项。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4,727.70 万元,占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的 6.90%。
公司无违反有关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252.40万元,贷款余额2,400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报告期 报告期
往来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发生额 偿还额
财务公司(资金
112,457,186.53 -99,933,226.75 12,523,959.78 1,080,557.27
存管)
财务公司(子公
司向其拆借资 34,000,000 35,000,000 45,000,000 24,000,000 1,830,482.53
金)
财务公司(短期
9,900,000 -9,900,000 ---
借款保证金)
财务公司(短期
借款保质押票 5,144,543.45 -5,144,543.45 ---
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关于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
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七、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
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八、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上述事项作出的决议。
独立董事: 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