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东莞心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投项目设备使用效率,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已建成的募投项目厂房实施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的同时,将轻
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部分已到位募投项目设备(3 台压铸机、13 台周边设
备及 12 台冲床,账面原值为 3,054,743.56 元)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东莞心安
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安精密”),由心安精密在其场所使用承租的上
述募投项目设备设计、生产、销售精密模具及镁合金精密结构件。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1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 1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5,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4,149,885.00
元,超募资金净额为 58,091,685.00 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1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
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
该项目投资总额为 26,605.82 万元,项目建设地为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实
施方式为按《招股说明书》拟定建设内容实施该项目,即公司在其原有土地上新
建车间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基建,利用公司现有研发技术实力,建设相应新型轻
合金材料压铸生产线以及相应的配套回收及后处理等生产设备和设施来实施。
二、继续租赁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继续租赁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原因
1、公司募投项目厂房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但随着消费电子、汽车制
造行业的蓬勃发展及公司对这两大业务的持续拓展,公司消费电子、镁铝合金汽
车产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现有的生产场地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为避免募
投项目设备闲置及心安精密新增设备投入对运营资金的占用,保持低成本竞争优
势。
2、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满足消费电子领域部分知名客户(如三星)特殊要
求(即供应商必须有独立的消费电子生产场所和独立管理),与三星等国际知名
客户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做大做强消费电子业务。
(二)继续租赁部分募投项目设备对公司的影响
心安精密继续租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设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在实质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设备使用效率,更好
满足部分客户需求,保持与客户的长久合作关系,做大做强公司消费电子业务,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设备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一)租赁设备及账面原值:部分募投项目设备(3 台压铸机、13 台周边设
备及 12 台冲床,账面原值为 3,054,743.56 元)和非募投项目设备(3 台压铸机及
16 台周边设备,账面原值为 7,574,085.46 元),上述设备账面原值总计为
10,628,829.02 元。
(二)租金:每月含税租金 75,920 元(大写:柒万伍仟玖佰贰拾元),心安
精密根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
(三)租赁期限:2016 年 3 月 13 日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
(四)生效条件:设备租赁合同自公司与心安精密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在上述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募投项目的规定将出租给控股子心安精密的募投项目设备(3 台压铸机、13 台周
边设备及 12 台冲床,账面原值为 3,054,743.56 元)全部收回至公司募投项目建
设所在地实施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确保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东莞心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自身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及部分消费电子领
域客户的特殊需求,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未实
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总体建设的需要及整体战略
规划,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设备使用效率。
2、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从内容和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
(二)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是公司基
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部分消费电子领域客户的特殊需求而作出的调整。
2、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事项已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有利于
提高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消费电子业务需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实质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
使用。
六、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继续租赁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