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3 月 29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联系人 吴梅山、付小楠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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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22,4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李扬德
实际控制人 李扬德
联系人 张春联
联系电话 0769-87387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06 月 0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06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 年度报告于 2013 年 04 月 12 日披露
2013 年度报告于 2014 年 04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03 月 03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03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0日,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
1、尽职推荐工作
协议》。鉴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自签订《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协议》之日起,
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对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信
况
息披露、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履行等情况。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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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人于2015年12月22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有效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执行。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2,414.99万元,主
要投资于“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0,699.8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余额为2,565.19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
按规定召开。
1、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宜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宜安科技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募集资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宜安科技 2015 年度严格
意见情况
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宜安科
技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宜安科技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宜安科技在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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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宜安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宜安科
技《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威铸造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的
65.96%,德威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扬德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款 530.84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扬
德已经先于《利润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将业绩补偿款 530.84 万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履行了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继续租
赁部分募投项目设备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
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是公司基于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情况及部分消费电子领域客户的特殊需求而作出的调
整。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
用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
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资金使
用效率,满足公司消费电子业务需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实质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将
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心安精密使用。
6、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
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
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剩余超
募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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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
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8,658,799.15 元(含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
账面余额及利息收入)及超募资金专户后期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7、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15 年关联交易
及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较好地执
行并完善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公司 2015 年度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无异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
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本保荐机构签订
了《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协议》,鉴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本保荐机构负责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
作。本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吴梅山先生、付
小楠女士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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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
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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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梅山 付小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