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宜安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梅山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付小楠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9次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注: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承担持续督导工作)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
本保荐机构已提请管理层注意:公司应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妥善落实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积极
推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加强募投项目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的管控,集中发挥各部门力量,做好募投项目产能
消化的市场开拓工作,使项目尽快完全达产并实现
预期效益。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宜安科技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项 目 工作内容
(《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5 年培训情况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是,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收集、整理了持续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督导期间获取的相关资料,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股份变动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无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无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无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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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宜安实业、港安控股、中安咨询、湘江产业、厚水咨
询、科创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扬真、李扬川、李扬江、
李幼芬、李扬卿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扬德、曾 是 不适用
卫初、张春联、杨洁丹、汤铁装、李水龙、李振、黄明、李卫
荣、谢善恒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宜安实业和实际控制人李扬德出具的《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为避免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宜安实业和实际控制人李
扬德出具了《宜安实业有限公司、李扬德关于规范与东莞宜安 是 不适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
4.控股股东宜安实业和实际控制人李扬德已做出承担补缴或
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任何原因宜安科技被要求为员工补缴
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宜安实业有限公司和李 是 不适用
扬德将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处罚责任,保证宜安科技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公司未来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是 不适用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业绩承诺 是
2013年7月,公司收购了德威控股持有的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 经审计,德威铸造2013
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公司与德威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扬德 年4-12月、2014年度、
先生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如下: 2015年度累计实现净利
不适用
(1)德威控股承诺,德威铸造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3年内(含 润达到业绩承诺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当年,以下简称“补偿期”)实现的净利润 65.96%,李扬德已将业绩
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即如果本次 补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股权转让于2013年4-12月完成,则:①德威铸造经会计师专 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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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项审计的2013年4-12月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81.95万元;②
德威铸造经会计师专项审计的2013年4-12月、2014年度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174.71万元;③德威铸造经会计师专项
审计的2013年4-12月、2014年度和2015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3,604.09万元。
(2)李扬德承诺:补偿期内,如德威控股丧失《利润补偿协
议》项下利润补偿能力,或德威控股违反《利润补偿协议》项
下相关业绩承诺而不承担相应利润补偿责任时,李扬德均无条
件向公司履行《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德威控股全部义务和利润
补偿责任。
7、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洁丹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春联女士、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谢善恒先生、副总经理黄明
先生、董事兼生产总监汤铁装先生、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李卫
荣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8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基金 是 不适用
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公司股票,合计增持公司股
份市值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
本次增持属公司管理层个人行为。参与本次增持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本保荐机构签订了《关
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协议》,鉴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由本保荐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机构负责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本
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吴梅山先生、付小楠女
士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无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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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梅山
付小楠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