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3 月 25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以电
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主持,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出发,认真履行
监督职责,并出具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
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522.6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89%;实现
净利润5,356.2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9.53%。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53,769,603.55 元 , 母 公 司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42,498,307.49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即4,249,830.75元作为法定公积金,2015年度当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
38,248,476.74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余额117,696,532.32元,2015年度母公
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55,945,009.06元。
考虑到公司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让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
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现拟定如下分配预案:
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2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22,400,000元(含税),剩余
未分配利润133,545,009.06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03,200,000股。
监事会认为: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健康发展。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能
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所发表意见的具
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所发表意见及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确认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8,658,799.15元(含截止2016年2
月29日账面余额及利息收入)及超募资金专户后期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关
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子公司东莞心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设备
的议案》
为提高募投项目设备使用效率,公司在已建成的募投项目厂房实施轻合金精密
压铸件产业化项目的同时,将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部分已到位募投项目设
备(3台压铸机、13台周边设备及12台冲床,账面原值为3,054,743.56元)继续出租
给控股子公司东莞心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安精密”),由心安精密
在其场所使用承租的上述募投项目设备设计、生产、销售精密模具及镁合金精密结
构件。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议,公司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