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力特: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2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
2015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
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5 次,实际出席董事会 5 次,
会议都以现场方式召开,均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了会议,未
有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 2 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2
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本人在认真
了解并审查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基础之上,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事项、2014 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停止
10 万吨氯乙烯单体技改项目前期工作事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度总经理薪酬考核结
果、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公司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董事会换届选
举事项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2015 年,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值、换
届选举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以上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
了独立意见。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15 年,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
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
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培训与学习情况
    2015 年,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报告期内,本人学习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
件,进一步提高了履职能力。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事项
    作为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参
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对经营班子的薪酬进
行了考核,对内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
审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
结合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地区现状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发展提出了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管人
员 2014 年度业绩进行绩效评价。
    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董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进行了任职资格、工作履历等方
面的审查。
    2015 年 8 月 14 日,本人就聘任徐安龙先生为总经理、聘任
李智钦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新礼先生为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查徐安龙先生、李智钦先生、刘新礼先生的
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徐安龙先生、李智钦先生、刘新礼先生的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2015 年 10 月 23 日,就提名宗维海先生、殷玉荣女士、姜
汉国先生、徐安龙先生、孙敏先生、赵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耀忠先生、张惠宁先生、王宁刚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意见,认为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
止任职的条件,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聘请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李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5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