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严俊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郑康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明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管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人员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严俊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郑康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明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校生 惠 彦 张振安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