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 GTC 委托运营管理的关联交易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
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 GTC 委托运营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
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
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
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机场集团为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配套附属设施 GTC 的资产和运营主体,将 GTC 的
服务保障及设施统一委托公司进行管理能够实现 GTC 与 T3 航站楼公共服务一体化管
理,统一公共服务标准,增强旅客整体体验,提升服务保障资源效率,符合公司打造
专业化机场运营商和创建“最具体验式机场”的战略定位。
2015 年 7 月 1 日,机场集团与公司完成了 GTC 公共服务保障与运营管理的移交
并实现平稳运行,GTC 广告、办公用房和商业租赁收益由机场集团享有,资产折旧、
本体维修、工程改造及日常运营管理支出由机场集团承担,公司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向
机场集团收取管理费。但按照此委托管理模式,在运营中会造成管理流程较长、沟通
协调界面不清等情况。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的管理模式运营,即:将 GTC 的
经营性资源和公共服务及保障整体委托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不再向机场集团收取运营
管理费用,GTC 经营收入归属公司,运营成本支出由公司承担,机场集团承担 GTC 的
必要资本性支出项目及重大形象工程提升费用,能有效简化管理线条,统一管理权责,
提升管理效率,且能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四)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机场集团收取运营管理费,
运营管理费定价标准为成本加成原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的委托管理模
式,公司不再向机场集团收取运营管理费,分享 GTC 楼内经营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承担运营管理成本,本项关联交易经协议双方协商定价,该定价具备公允性,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