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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25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定价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能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求,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
    3、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审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
们同意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一
致,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授信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鞍山森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我们认为: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整
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能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鞍山森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
齐广田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并同意鞍山森远科技有限公司、郭松森先生、齐广
田先生向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贾   艳                    佟桂萱
                                                   2016 年 3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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