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 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539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341 号)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20,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47,5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52,500,000 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验证,并出具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
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并称“联席保荐机构”)签订了《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9014508710008
开户行名称: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 2016 年 3 月 8 日止,该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47,5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
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3、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如下监管义务:
(1)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3)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利成、刘欣、唐伟、甘露
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公司在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公司按月(每月 5 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公司应在最后一期
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
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清单。
5、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时,联席保荐机构有
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或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7、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联席保荐机构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信息,联席保荐机构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
义务外,联席保荐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9、本协议自公司和联席保荐机构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联席保荐机构
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和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较
早者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