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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6-29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07年5月19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的通知。2007年6月28日下午2时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在上海新东纺大酒店龙头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114,064,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5%。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78,540,608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万江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2、《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4062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6%。
    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7)第10668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4,503,616.9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1,850,077.4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7,346,460.49元。
    本公司2006年度虽已扭亏为盈,但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因此,根据公司现实状况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决定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14059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60%;
    反对3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29%;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5、《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7、《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8、《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11406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1%。
    9、《关于公司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续聘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4060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65%;
    反对2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22%;
    弃权1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万江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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