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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诉讼原告和解事宜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9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诉讼原
                     告和解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 年 2 月 5 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就美国航空
货运反垄断诉讼(以下简称“反垄断诉讼”)与原告方签署和解协议,详见本公
司于 2016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案原告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根
据和解协议,本公司及国货航应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前支付和解金。
    反垄断诉讼原告诉称的垄断行为所涉期间为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鉴于(1)2004 年本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
公司”)及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有限”)签署了重组协议,
本公司因重组前所从事业务引致的债务应由中航集团公司和中航有限承担;(2)
2010 年本公司与国泰航空中国货运控股有限公司、朗星有限公司及国货航签署
了国货航增资协议,国货航因反垄断诉讼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本公司向国货航补
偿。据此,中航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按照相关期间对应的涉诉业务收入情况分别按
52.27%及 47.73%的比例承担和解金及和解费用。中航集团公司承担部分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付至本公司,同日本公司已将和解金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如后续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法规需就该反垄断诉讼解决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新
增费用均由中航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按照前述比例承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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