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价格和数量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和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议情况
1、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关于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表
了独立意见。
2、经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 年 1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1 月 7 日。同日,
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5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 282 万份股票
期权与 218 万份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同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 218 万股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6、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数量由 282 万份调整为 564 万份,行权价格由
15.82 元/份为调整为 7.91 元/份。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9,647,520
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实施了上述 2014 年度分配方案。
2、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价格、数量调整的规定,对公司 201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的股票价格和数量做如下调整: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9,647,520 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10 股,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1+n)=7.99÷(1+1)=3.995
元/股,数量 Q=Q0×(1+n)=218×(1+1)=436 万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1+n)=15.82÷(1+1)=7.91 元/股,授予数量
Q=Q0×(1+n)=282×(1+1)=564 万份(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P 为调整后的价格;Q0 为调整前的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Q 为调整后的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282 万份,调整为 564 万份;公司股
票期权由原行权价格 15.82 元/股,调整为 7.91 元/股。
因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8 万股变更
为 436 万股,回购价格由 7.99 元/股变为 3.995 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
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力源信息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事项备忘录 1-3 号》、《备忘录 8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力源信息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的变更登
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