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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9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2,208,000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8%;本
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6,000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昌柏先生、陈福鸿先生2人本次可行权数量合计
480,000份,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次行权(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锁),
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其他56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行权(解锁)50%
的资格,因此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
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2,208,000份和1,736,000份,期权行权
价格为7.91元/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关于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发
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4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3、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同日,独立董事
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5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授予 282 万份股票
期权与 218 万份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同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 218 万股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上市流通。
    6、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数量由282万份调整为564万份,价格由15.82元/份调
整为7.91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致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曾宁
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张俊已授予未
获准行权的2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方坤已授予未获准行权
的4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又因上一考核年度有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第
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50%,一致同意将激励对象丁晖已授予未获
准行权的4,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将激励对象闫勇已授予未获准行权的
1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
制性股票并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1,960
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
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
说明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1)力源信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一个行权(解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一个行权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3)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授予日前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 年、2013年
         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度、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02,721.86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元、14,515,459.03 元、19,787,523.82 元。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高于行权期前最近三个 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第一个行
                                                   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
             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以2013年年度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010,373.99
         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    元,相比2013年增长率为120.53%,满足第一
         较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40%,营业收入较    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
         2013年的增长率不低于30%。
             5)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中,激励对象曾宁、张俊、方坤因
         在等待期绩效考核合格。                    个人原因离职,无行权(解锁)资格;激励对
                                                   象丁晖、闫勇只满足第一期行权(解锁)可行
                                                   权(解锁)50%的资格;其他激励对象均达到考
                                                   核要求,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
                                                   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的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208,000份,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736,000股。
             三、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股票期权总数的     占目前总股本的    本期可行权 数
 姓名         职务
                              量(份)              比例               比例            量(份)
         董事、副总经
王晓东                             0                   0                  0
         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营销
陈福鸿                          700,000            12.63%            0.18%           280,000
              市场)
          副总经理、财务
刘昌柏                          500,000            9.02%             0.13%           200,000
              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4,344,000           18.35%            1.13%          1,728,000
(技术)人员(53 人)
    合计(56 人)              5,544,000            100%             1.44%          2,208,000
              3、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占目前总股本   本期可解锁数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份)           比例             的比例         量(股)
            董事、副总经
 王晓东                         2,000,000          45.95%             0.52%         800,000
            理、董事会秘书
 陈福鸿        副总经理         100,000             2.30%             0.03%          40,000
            副总经理、财务
 刘昌柏                         100,000             2.30%             0.03%          40,000
                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152,000          49.45%             0.56%         856,000
 (技术)人员(22 人)
          合计 25 人            4,352,000           100%              1.14%        1,736,000
              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
          锁)数量占获授期权/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均为40%。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91元/股。
              5、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6、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7、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期权行权完成
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
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由公司注销。
    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384,076,504股增至386,284,504股,股东权益将增加1746.528万元。本期可行权
的2,208,000份期权在1年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47.33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
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公司的经营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除3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
其他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
排(包括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
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公(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2014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
足。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
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20.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为173.6万股,期权行权价格为7.91元/股。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以及2名激励对象只满足本期可行权(解锁)50%的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全部合格,因此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
的激励对象,其按考核结果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
内行权(解锁)。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认为:力源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
制性股票第一次行权/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解锁条
件,本次行权/解锁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备忘录9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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