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行;
(二)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970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337,7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95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戚大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例(%) 数(股) 例(%) 数(股) 例(%) 通过
1、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度董事会工
其中:中
作报告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2、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度监事会工
其中:中
作报告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3、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度财务决算
其中:中
报告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4、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年度报告及
其中:中
摘要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5、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度利润分配
其中:中
预案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6、关于 2015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年度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的议 其中:中
55,700 100 0 0 0 0 是
案 小投资者
7、关于续聘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2016 年度审计
其中:中
机构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8、关于公司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向银行申请授
其中:中
信融资的议案 55,700 100 0 0 0 0 是
小投资者
9、关于延长
公司非公开发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 其中:中
55,700 100 0 0 0 0 是
的议案 小投资者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例(%) 数(股) 例(%) 数(股) 例(%) 通过
10、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 与会股东 136,393,460 100 0 0 0 0 是
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其中:中
55,700 100 0 0 0 0 是
相关事项有效 小投资者
期的议案
注:
1、“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2、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的比例指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的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余洪彬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