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就提交本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07 亿元,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更好的保障公司“兰州新区佛慈制药科技工业园一期项目” 建设资金需求。经会前审议,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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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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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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