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12 号),
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
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
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择
机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