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3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
第 24 号),针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注的 2016 年 3 月 4 日《上海证券报》刊登
的题为《金枪鱼钓买壳东方钽业 曾涉嫌环保违规折戟港股 IPO》的文章的相关
报道内容即“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枪鱼钓公司’)曾于
2014 年以中国金枪鱼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后因涉嫌环保违规被有关监管部门叫停,最终选择了撤销上市申请”,本公司已
向金枪鱼钓公司进行调查了解,获得了金枪鱼钓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金枪鱼钓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同时本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
将与各中介机构一起持续对金枪鱼钓公司的法律、业务、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
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金枪鱼钓公司撤回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的情况说明
(一)金枪鱼钓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的情况
金枪鱼钓公司于 2010 年便开始筹划以搭建红筹架构的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
板上市,搭建的上市主体中国金枪鱼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枪鱼
集团”)于 2014 年 6 月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2014 年 8 月通过香港联
交所聆讯,2014 年 9 月获得股票代码,2014 年 12 月撤回申请。
(二)金枪鱼钓公司撤回上市申请的原因
由于 2014 年 9 月之后的“占中”等事件对于香港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影
响,导致香港股市大跌,金枪鱼钓公司的融资额远低于预期,该公司决定暂停发
行等待时机,但至 2014 年 12 月香港证券市场仍无回暖迹象。鉴于国内资本市场
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内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向金枪鱼钓公司表示投资意向,劝
说公司转为中国境内上市。经过审慎研究,金枪鱼钓公司主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
撤回上市的申请,转而着手国内 A 股上市工作。
二、关于金枪鱼钓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
(一)金枪鱼钓公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国农业部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业部对远洋
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
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
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已获农业部
批准并开始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认真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未发生严重违规事件的,农业部授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颁
发《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规定:“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
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
根据中国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
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金枪鱼钓公司及其船舶从事远洋捕捞活动,应当取得
并持有下列证书或者批文:(1)公司须取得农业部授予的当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
格,持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2)公司从事的远洋捕捞项目应获得当年
度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3)公司从事远洋捕捞的每艘船舶均应取得国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
金枪鱼钓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未有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历年都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合法有效
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以及相关的船舶证书
及资质。如果金枪鱼钓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远洋渔
业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金枪鱼钓公司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
国农业部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从事远洋渔业
捕捞的批准文件,包括《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
《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等相关资质、批复、许可、证照,且上述文件均合法
有效。
(二)金枪鱼钓公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参加的相关渔业国际公约的规定
全球的远洋渔业行业,尤其是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各个国家乃至国际上
都对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国际上为加强对金枪鱼的养护和金枪鱼渔业的管
理,制定了若干区域性金枪鱼养护和管理的国际公约,并根据这些公约成立了区
域性的金枪鱼养护和管理组织。金枪鱼钓公司现从事金枪鱼捕捞的海域为太平洋、
大西洋和印度洋,分别属于《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
(该公约对应的金枪鱼国际组织为“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关
于加强美利坚合众国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1949 年公约设立的美洲间热带金枪鱼
委员会的公约(即《安提瓜公约》,该公约对应的金枪鱼国际组织为“美洲间热带
金枪鱼委员会(IATTC)”)、《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应的金枪
鱼国际组织为“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建立印度洋金枪鱼
委员会协定》 该公约对应的金枪鱼国际组织为“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
的管辖范围。
在国际公约的管理下,渔船在公海进行渔业作业,必须在相应的国际组织
中登记,以进行捕捞作业和运输活动,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各区域管理组织施行
的渔船登记规定和区域观察计划,报告渔获种类及数量,必须在联合国观察员监
督下转运渔获。鉴于中国系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所有中国籍渔船在上述
四个公约的管辖海域从事金枪鱼的捕捞、转运等作业,须符合各公约的相关规定。
如果渔业企业违反了有关金枪鱼国际公约或者金枪鱼国际组织的规定,金
枪鱼国际组织首先要将该情况告知中国政府主管机关,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再通知
该渔业企业。金枪鱼钓公司的现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金枪
鱼钓公司未因违反金枪鱼国际公约或者金枪鱼国际组织的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
金枪鱼钓公司也没有受到上述金枪鱼国际组织的任何抗议或者投诉。
目前上述国际组织对其管辖区域内捕捞黄鳍金枪鱼没有捕捞限额限制,
IOTC 未就成员方在印度洋区域捕捞大目金枪鱼确定捕捞限额。对于上述 WCPFC、
IATTC 及 ICCAT 等金枪鱼国际组织(合称“RFMOs”)所规定的捕捞限额(IOTC
未规定捕捞限额),中国作为上述国际组织的缔约国,必须遵守上述国际组织对
金枪鱼捕捞限额的规定,通过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以及遵守
相关 RFMOs 规定的船舶白名单制度、产地证制度、观察员制度、船位监控等措
施,以实现遵守 RFMOs 所规定的捕捞限额的目标。此外,中国还通过控制新建
新造金枪鱼捕捞船数量等手段,控制从事金枪鱼捕捞的船舶数量,以实现遵守
RFMOs 规定的捕捞限额的目标。
WCPFC、IATTC、ICCAT 国际公约关于捕捞限额的规定如下:
1、《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WCPFC)
《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第十条“委员会的职能”
第一款规定:(a)在公约区内确定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允许捕捞量或渔获努力量
以及委员会可能决定和通过的为确保公约区内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
性所需的其他养护和管理措施和建议;……(g)在必要时确立公约区内高度洄
游鱼类种群总允许捕捞量或渔获努力水平分配的标准。
第三款规定:委员会在确立总允许捕捞量或捕捞努力水平分配标准时的若
干考虑因素,即(a)渔业中种群状况和现有捕捞努力量的水平;(b)渔业中的
参加者的各自利益、过去和现在捕鱼方式和习惯捕鱼法,以及渔获用于国内消费
的程度;(c)在一个区域内的历史捕捞量;(d)在公约区内的其经济、食物供应
和生活完全依赖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小岛国、领地和属地的需要;(e)参
加者各自对养护和管理种群,包括提供在公约区内准确的数据和其对从事科学研
究的贡献;(f)参加者对养护和管理措施遵守情况的记录;(g)主要依赖捕捞这
些种群的沿海社区的需要;(h)一国的有限专属经济区被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所
包围的特殊情况;(i)由公海海域相隔开的、具有独特经济和文化特征的不相连
的岛屿组成的一个发展中小岛国的地理情况;(j)在公约区的其国家管辖区内也
有种群分布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小岛国、领地和属地的捕鱼利益和愿望。
第四款规定:委员会可作出与分配总允许捕捞量或捕捞努力量水平有关的
决定。这类决定,包括有关排除作业渔船类型的决定应协商一致作出。
自 2005 年开始,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对各缔约方以及合作
非成员方以延绳钓方式在中西太平洋捕捞大目金枪鱼的捕捞量作出了限定。
根据《中西太平洋大目金枪鱼和黄鳍金枪鱼养护与管理措施》(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08-01)、《CMM2008-01 临时延展养护与管理措施》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1-01)、《中西太平洋大目金枪鱼和黄
鳍金枪鱼养护与管理措施》(Convers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2-01)以
及《中西太平洋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鲣鱼养护与管理措施》(Convers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3-01),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中国
以延绳钓方式在中西太平洋捕捞大目金枪鱼数量的上限分别为 11,748 吨、10,673
吨、9,398 吨及 8,224 吨。
2、《安提瓜公约》(IATTC)
《安提瓜公约》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能”第一款规定:……(c)以现有的最佳
科学依据为基础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公约管辖的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
用,并将被捕捞种类的数量保持或恢复至能产生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水平,除其他
外,可通过设定委员会可能决定的该鱼类种群总允许捕捞量和/或整个公约区域
捕捞能力总体允许水平和/或捕捞努力量水平来实现;(l)必要时,考虑到所有
相关因素,制定关于总允许捕捞量的分配、或总允许捕捞能力(包括装载能力)、
或捕捞努力量水平的标准并就有关上述各项做出决定。
根 据 Resolution C-09-01(Resolution on a Multiannual Program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una in the Eastern Pacific Ocean in 2009-2011)、Resolution
C-12-01 (Amendment to Resolution C-11-01 on Tuna Conservation)与 Resolution
C-13-01 (Multiannual Program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una in the Eastern Pacific
Ocean during 2014-2016),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中国以延绳钓方式在东太平洋(the Eastern Pacific Ocean, EPO)
捕捞大目金枪鱼数量的上限均为 2,507 吨。
根据 IATTC 公开的第 85、87、89 次会议纪要显示,2013 年、2015 年、2016
年日本分别向中国转让其在 IATTC 所辖区域未使用的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 3,000
吨、6,000 吨、6,000 吨,因此 2013 年、2015 年、2016 年中国捕捞大目金枪鱼的
限额分别为 5,507 吨、8,507 吨、8,507 吨。
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ICCAT)
根据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to Amend the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Multi/Yea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Program for Bigeye Tuna(09-01)的规定,
( 1 ) 2004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Multi-Yea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的条款继续适用于 2010 年,但作以下修改:2010 年的总可捕捞量
(Total Allowable Catch)为 85,000 吨;如果 2010 年的总捕捞量超过 85,000 吨,
超出的部分应从 2011 年缔约方、合作非缔约方、实体或者捕捞实体的捕捞限额
中按比例予以扣除;(2)允许 2010 年日本向中国转让 2,000 吨大目金枪鱼捕捞
限额。
根据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to Amend the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Multi/Yea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Program for Bigeye Tuna(10-01)的规定,
( 1 ) 2004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Multi-Yea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的条款继续适用于 2011 年,但作以下修改:2011 年的总可捕捞量
(Total Allowable Catch)为 85,000 吨;(2)2011 年中国的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为
5,572 吨;(3)允许 2011 年日本向中国转让 3,000 吨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
根 据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Multi-annu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Program for Bigeye and Yellowfin Tunas(11-01)的规定,在 ICCAT 公
约区域内捕捞大目金枪鱼和/或黄鳍金枪鱼的缔约方、合作非缔约方、实体或者
捕捞实体须实施 2012-2015 年多年管理与养护计划(Multi-annual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Program for the period 2012-2015)。具体内容有:(1)实施大目金枪
鱼捕捞能力限制制度(Capacity Limitation for Bigeye Tuna),该制度仅适用于在
ICCAT 公约区域捕捞大目金枪鱼的总长超过 20 米及以上的渔船,以 2005 年告
知 ICCAT 捕捞大目金枪鱼的船舶数量为限,每年延绳钓和围网作业渔船的最大
数量受到限制;就中国而言,延绳钓渔船的最大数量为 45 艘。(2)2012 年以及
上述管理与养护计划的随后年度每年大目金枪鱼总可捕捞量(TAC)为 85,000
吨。若某一年度总捕捞量超过了上述总可捕捞量,超出量应于次年从经过调整的
配额/捕捞限额中按比例扣除。(3)2012 年-2015 年中国的大目金枪鱼每年的捕
捞限额为 5,572 吨,另外允许日本在 2012-2015 年间每年向中国转让 3,000 吨大
目金枪鱼捕捞限额,中国在此期间每年向加纳转让 70 吨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
即 2012-2015 年中国每年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实际为 8,502 吨。(4)如果任一缔
约方、合作非缔约方、实体或者捕捞实体连续两个管理期间内超过捕捞限额,委
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相当于超额捕捞量最低 125%的数额,
必要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此处的贸易限制措施为超额捕捞鱼种的出口限制,
但不得违反缔约方等的国际义务。贸易措施的制裁期限与条件由委员会确定。
4、WCPFC、IATTC、ICCAT 约定的中国近三年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
单位:吨
年份 WCPFC IATTC (注) ICCAT
2013 10,673 5,507 8,502
2014 9,398 - 8,502
2015 8,224 8,507 8,502
注: IATTC 的年会一般 2-3 年开一次,根据 IATTC 公开的第 82 次、85、
87 次会议纪要显示,2011 年、2013 年、2015 年日本分别向中国转让其在 IATTC
所辖区域未使用的大目金枪鱼捕捞限额 3,000 吨、3,000 吨、6,000 吨,即,2011
年、2013 年、2015 年中国捕捞大目金枪鱼的限额分别为 5,507 吨、5,507 吨、8,507
吨;从 IATTC 官网公布的 2011 年、2013 年、2015 年中国捕捞大目金枪鱼的数
量为 5,451 吨、5,200 吨、8,486 吨,中国在 IATTC 区域内实际捕捞的大目金枪
鱼数量并未超出 IATTC 规定的大目金枪鱼的配额。截止目前,虽未取得 2014 年
度 IATTC 分配给中国在 IATTC 区域内的具体配额数量,但从 IATTC 官网公布的
中国渔船在该区域 2014 年大目金枪鱼的实际捕捞量为 7,465 吨;从中国渔船在
该区域历史捕捞量来看,有理由推断中国渔船 2014 年严格遵守 IATTC 组织的相
关限额作业,没有证据证明中国渔船在 IATTC 区域出现超额捕捞的现象。
5、金枪鱼钓公司近三年的大目金枪鱼捕捞数量 单位:吨
年份 WCPFC IATTC ICCAT(注)
2013 1,732.17 2,474.52 -
2014 2,259.86 3,228.37 -
2015 2,533.96 3,619.94 1,375.77
注:金枪鱼钓公司 2013、2014 年并未在 ICCAT 区域作业。
综上,WCPFC、IATTC、ICCAT、IOTC 均未对其管辖区域内捕捞黄鳍金枪
鱼有捕捞限额限制。IOTC 未就成员方在印度洋区域捕捞大目金枪鱼确定捕捞限
额;WCPFC、IATTC、ICCAT 对于其成员方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捕捞大目金枪
鱼有捕捞限额的约定,据了解,该约定并非强制性约定。
从金枪鱼钓公司历史捕捞数量来看,并未超过 WCPFC、IATTC、ICCAT 给
予中国的配额,故金枪鱼钓公司最近三年捕捞大目金枪鱼的捕捞数量没有超过约
定限额。
(三)金枪鱼钓公司经营活动符合 OPRT 的规定
高端金枪鱼的主要消费市场是日本,因此全球捕捞的高端金枪鱼大部分销售
日本。由日本发起成立的金枪鱼渔业促进组织(以下简称“OPRT”)作为与联合
国粮农组织协作促进金枪鱼渔业发展的国际性组织,为了防止金枪鱼资源的过度
开发,对金枪鱼渔船数量进行严格管控,限制全球的大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
船数量增长,对于 IUU(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渔船以及未在 OPRT 注册登
记的非日本籍渔船,其渔获不得进入日本市场销售。OPRT 目前不再新增注册大
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旨在通过限制渔船数量来限制捕捞数量。截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全球在 OPRT 注册登记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 923 艘。金枪
鱼钓公司的渔船均已在 OPRT 注册登记并受其监管。金枪鱼钓公司捕捞的金枪鱼
90%销售往日本,是中国对日本出口金枪鱼最大的公司。
(四)政府主管部门对金枪鱼钓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性的证明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
钓有限公司合规捕捞作业的证明函》:“经核查,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
是我市经农业部批准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
以来,每年都获得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和《渔
业捕捞许可证(公海)》以及相关的船舶证件,该企业在捕捞作业中能够遵守国
家远洋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我局未接到过该公司
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约、公约而受到处罚的通知或报告。”
综上,任何中国在远洋上作业的企业及其渔船必须取得中国农业部颁发的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渔业捕捞许可证(公
海)》等相关资质、批复、许可、证照,在中国农业部严格管控下从事远洋作业;
同时要在 OPRT 注册、并纳入 IOTC、WCPFC、IATTC、ICCAT 国际组织的白名
单,故从事远洋作业的公司及其渔船均被中国农业部及国际组织严格管控,如果
企业存在违背相关约定的情形,其存在面临取消或暂停远洋作业的风险。
金枪鱼钓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都获得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远洋
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以及相关的船舶证书,并且在
捕捞作业中能够遵守国家远洋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已加入的相关
国际条约、公约,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而受到处
罚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重组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的说明
(一)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
金枪鱼钓公司主要从事高端金枪鱼捕捞和销售,农业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国农业部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业部对远洋
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
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
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已获农业部
批准并开始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认真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未发生严重违规事件的,农业部授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颁
发《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规定:“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
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
根据中国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制造、更
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
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
指标”;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
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
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二条规定:“除
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
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海渔业捕捞
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部通过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捕捞许可制度、项目审批
制度等对远洋渔业公司、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截至本说明出具日,
金枪鱼钓公司已经取得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的相关
批准文件,包括《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渔业
捕捞许可证(公海)》等相关资质、批复、许可、证照,且上述文件均合法有效。
除远洋渔业企业资格需年审换证,远洋渔业项目需年审确认以及涉及制造、
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事宜需农业部审批外,本次重组将金枪鱼钓
公司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其他有关报批事项。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二)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
1、金枪鱼钓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金枪鱼钓公司主要从事高端金枪鱼捕捞和销售,是中国最大的拥有 28 艘超
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船队的国家远洋渔业龙头企业,所属行业为海洋渔业。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
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就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
远洋渔业给予扶持,为远洋渔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 1985 年以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国家在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和远洋渔船
作业成本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对优化我国远洋渔业产业结构、提高装备水平、
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发展远洋捕捞”,农业部出台了《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 号),2013 年 6 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
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 号),明确“积极稳
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
高过洋性渔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提高远洋渔业
资源调查、探捕能力。”、“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
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
2014 年 2 月,大连市政府通过《大连市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
案》(大政发〔2014〕12 号),提出到 2017 年全市实现海洋渔业经济总产值 1,200
亿元,年均增长 10%;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 240 万吨,稳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
业,推动过洋性渔业转型升级,拓展大洋性渔业发展空间;鼓励和引导远洋渔船
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每年更新建造远洋渔船 15 艘以上;积极争取
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渔机补贴、农业综合开发、远洋渔船造船补助及贷款贴息、
渔港和原良种场建设等扶持项目,并在配套资金上给予保障,充分落实国家对海
洋渔业高新技术、现代物流、小微企业等税收减免以及对外投资优惠政策,将渔
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金枪鱼钓公司每年都得到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支持,是国家重
点鼓励、支持、发展的远洋渔业企业。
2、金枪鱼钓公司不存在违反环保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通过国家环保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等网站查询、对金枪鱼钓公司的访谈以
及查阅金枪鱼钓公司拟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资料,未发现金枪鱼钓公司存在
环保等违规受到处罚的情况。
金枪鱼钓公司重视并积极响应国家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
发展等方面的各项举措,出资并创立了“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每年都组织
“海洋渔业增殖放流”公益环保活动,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海洋可持续
发展意识。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